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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线电协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无线电协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09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

收支,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国内外有关组织、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展会、展览和其它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五)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无线电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推优和资产评估等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七)银行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二)业务活动费:协会开展技术、业务所需要的活动经费支出;

(三)办公费:满足协会日常办公必要条件所需的经费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秘书处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年年末进行财务决算,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七条 协会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办理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票据,并经秘书处认真审核方能办理。

第八条 协会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对在协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奖励,其数量和奖励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财务日常工作,相关职责与任务是: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协会会费的收取及催缴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清查盘点工作;

(四)负责银行现金的提取及保管;

(五)负责会计档案、固定资产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二条 如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本协会的资产,按本章程相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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