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协会会费收费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9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吉林省无线电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正常工作开支。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能生效,并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单位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 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元;
(二) 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5000元;
第三章 会费的交纳时间
第六条 会费按活动周期交纳,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活动周期的会费于当年1月底前交纳。新会员会费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7月1日及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当年会费减半交纳。
会费统一交(汇)到本协会指定的账号,协会秘书处向其开具由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事业发展,按照《吉林省无线电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进行的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