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等行为之一的,最高或处3万元罚款。
在无线电频率管理上,草案条例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除按原有体制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分配、指配无线电频率外,对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的许可,应引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分配无线电频率。“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无线电波固有的易污染性,容易受到干扰,甚至被非法“侵入”。因此,条例草案设定
了“无线电安全”一章,明确规定了维护无线电安全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根据我省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的需要,规定,“经批准在重要考试期间设立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这样规定,有利于无线电管理部门,在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中的依法行政。”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常明在关于《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船舶、航空器、机车上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未按规定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
未按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或未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的;
紧急情况解除后,未及时停止使用临时启用的无线电台(站)的;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
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
转自新文化网